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5][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不得质押,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7] 投资计划调整 - 差异部分达到30%以上时,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1]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3]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项目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相关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4]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7] 节余资金处理 -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9]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9]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1]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32] - 公司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年度报告披露[32] - 保荐机构应在鉴证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公司应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3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违规处罚 - 公司违反制度,证监会可责令整改,对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擅自改变用途按《证券法》处罚[41] - 公司控股股东等指使变更或挪用募资,按《证券法》处罚[41] - 发现人员擅自挪用募资等,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处违规占用资金30%罚款[41] - 公司董事等知悉人员违规使用募资不制止致重大损失,视情节追究责任[42]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39] - 使用超募资金由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信息[39] - 公司用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说明必要性合理性,额度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公告[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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