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30086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 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以上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