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人员与范围 - 公司信息披露适用于董秘等七类人员与机构[2] 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 A股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8] - H股需在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初步公告,4个月内且股东会召开日前最少21天披露年度报告[8] 信息披露内容规定 - A股年度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12项内容[9] - A股中期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7项内容[10] - A股季度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3项内容[10] 信息披露制度与管理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建立实施,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报备披露[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22]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22] 业绩与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预计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6] - 公司应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等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7]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等需经财务部门等人员组织、总经理初审、审计委员会审核等程序[23] - 重大事件报告应按逐级上报原则向公司分管领导等报告[23] - 拟公开披露信息文稿草拟主体为各提供信息部门,审核主体为董事会秘书[24] 子公司信息披露 -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每半年定期报告制度和及时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25] 相关人员责任与义务 -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5]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2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27] -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重大信息[2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29] 投资者关系与保密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包含参与人员、时间、地点等内容[30] - 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等需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31] - 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应采取公平信息披露原则[31] - 业绩说明会等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披露主要内容[31] 信息泄露处理 -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等情况应报告深交所并公告[33] 保密与豁免披露 -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义务,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保证披露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36] - 符合条件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36] - 定期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可采用特定方式豁免披露[37]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内容,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38] - 公司应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泄露,相关处理需登记归档保存不少于10年[38]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登记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事项[38] - 公司应在报告公告后10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39] 监督与责任承担 - 公司信息披露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监督,应回复问询配合检查[41]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42] 制度生效时间 - 本制度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45]
大金重工(002487)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