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9] - 公司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同样适用本制度[32]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1]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3]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信息[14]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协议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3] -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2]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7] 监督与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6]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7]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8]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规范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3] 其他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3]
奥特维(688516) -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