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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002003)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伟星股份伟星股份(SZ:002003)2025-06-24 19:02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1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6] - 募投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15] - 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进度实施募投项目,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15] - 募投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1]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8]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2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非保本型[19] - 现金管理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19]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经股东会审议[18] 专户管理 - 审慎选择银行开设专户,专户不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2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8]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0]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2] 其他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2]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