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300854)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资金往来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非经营性包括垫付费用等[3] 资金占用限制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经营性资金往来应限制占用公司资金[4] - 公司不得多种方式将资金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5] 责任与处理机制 -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8] -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可申请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10]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东,可报告监管部门并提请开临时股东会[10] 清欠方案 - 违规资金占用应制定清欠方案,控制“以股抵债”“以资抵债”实施条件[10] - 控股股东等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用非现金资产需符合规定[12] 检查与追责 -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检查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9]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4]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资产,董事会处分直接责任人并可提议罢免董事[14] 特殊机制 - 董事会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不能现金清偿则变现股权偿还[14]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现金清偿,合规时可探索金融创新方式并报批[14] 违规处分 - 公司或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处分相关责任人[16] - 公司或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担保致投资者损失,追究法律责任[1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与法规等不一致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1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