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6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适用范围与标准 - 公司对外投资适用于全部投资活动,不包括日常经营相关资产购买或出售[4][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况之一,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8] 决策与实施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总经理为实施主要负责人[12][13] - 短期投资由董事会预选投资机会和对象、编制计划,财务部提供资金流量状况,按审批权限实施[15] - 长期投资由总经理初步评估、提出建议报审计部门初审,通过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作意向书[17] - 董事长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作协议,董事会审批,超权限提交股东会[18] 投资管理 -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财务部每季汇制报表向总经理报告[19] - 公司年末对长短期投资全面检查,对子公司定期或专项审计[27] 投资处理 - 出现经营期满、破产等情况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21][22] - 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25] 子公司管理 - 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名董监,获相当席位参与运营决策[24] - 子公司每月向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并提供资料[27] - 子公司重大事项如收购资产、重大诉讼等应及时报告公司[29][33] 其他规定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规定标准,公司应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为非现金资产应提供评估报告[10] -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等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审批权[10]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签书面合同,涉及证券投资执行联合控制制度[15] - 财务部对投资活动全面财务记录和核算,建明细账簿[27]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34]
九菱科技(873305)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