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30083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运营稳定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 任等离职情形。 (三)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