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由董事长批准[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需评估或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9]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10] - 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 财务资助要求 - 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14]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应及时披露[28] -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应及时披露[28]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31] - 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 关联董事应在知道关联关系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关联关系性质和程度[19] -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议案说明应包含交易内容、金额、占比等信息[2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2] - 关联交易合同因情况变化可终止或修改,补充修订协议视情况生效[22] - 公司不得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6]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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