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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30083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浙江力诺浙江力诺(SZ:300838)2025-06-25 18:31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专户[6] 募集资金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使用募集资金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12]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5] - 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情形应及时报告并公告[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8]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1]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1] - 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3][28]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变更与节余处理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4]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26] - 节余募集资金超项目计划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6] 监督与核查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报告[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8]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29][30]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违规或重大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0] 责任与制度 - 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尽责,由证监会、深交所追究责任[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亦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