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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乐歌股份乐歌股份(SZ:300729)2025-06-25 19:02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1][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1] 表决相关规定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2]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除另有规定外,需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2] 担保额度管理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3][14] 追偿与责任追究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20] - 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当事人责任[26] - 各部门无视风险擅自保证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6] - 职能管理部门怠于履职或擅自承担责任,给予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26] 信息披露与合同管理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是责任人[29] -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指定人员保存管理并逐笔登记[20] 担保责任履行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3]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3] - 同一债权有保证和物的担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履行全部保证责任[23]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披露追偿情况[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