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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 - 独立董事制度
乐歌股份乐歌股份(SZ:300729)2025-06-25 19:0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包括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等[5] -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的不良记录[6]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8]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提名[9]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0] 任期规定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委员会设置 - 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审计委员会由非高管董事组成,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4] 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每年自查独立性,董事会每年评估并披露[6] - 候选人自产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1] - 公司应在独立董事辞职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1]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6]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8]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8] 会议与决策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4]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 部分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信息披露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9] 履职保障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22]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2]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22]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提延期会议,董事会应采纳[23] - 相关人员应配合独立董事,不得阻碍隐瞒[24]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监管报告[24]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5] -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经审议披露[26]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6]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高的股东[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