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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乐歌股份乐歌股份(SZ:300729)2025-06-25 19:02

控股股东定义 - 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为控股股东[2] 股东通知义务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股份被质押等特定情况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公司[5][22] 担保规定 -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相关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9] 承诺要求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应具体、明确、可操作,对履约风险大的承诺事项需提供履约担保[8] 行为限制 - 控股股东等不得操纵公司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人事任免等[12][13]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同业竞争等[13][14] - 控股股东等不得与公司共用主要设备,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15] - 公司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担责[10] 减持规定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或超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需刊登提示性公告[17] - 出售后控股股东等持股低于50%或30%需刊登提示性公告[17] - 出售后控股股东等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少于5%需刊登提示性公告[19] - 公司存在破发等情形,控股股东等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18] - 控股股东等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3个月[20] 交易限制 -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控股股东等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8] -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控股股东等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8] - 重大事项发生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等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8] 信息保密 - 控股股东等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提前泄漏[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