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情况[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9]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7]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1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到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16]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变更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标准需股东会审议[14][15][16][18][19][21] 变更事项公告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22]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与信息披露差异,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9]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先后顺序有计划使用[18] 收购相关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3] 违规处理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应及时公告,若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还需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30] 制度适用与执行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2]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2] - 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32]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3] - 本制度的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4]
润贝航科(00131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