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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数据(603138) - 海量数据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海量数据海量数据(SH:603138)2025-06-26 17:4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资金存放与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公司应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10] - 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应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并履行披露义务[10] 资金使用要求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等要求,不得用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2]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7]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9] 资金用途变更与项目处理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4]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7]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2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7] 项目实施主体与地点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3] 信息披露与核查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报一并披露[31]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2] 其他要求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4]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4] -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9]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及时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本所报告[31][32] - 本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5] -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