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7]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在二个月内召开[7] 召集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2] -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8] 通知与披露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8] - 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决策的资料[21]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一般单项提案提出[21] 会议相关规定 -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1]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2]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需在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5]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30]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30]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31] -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会议主持人[31] 投票权相关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3] 表决与计票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3] - 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7] -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提名推荐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39] -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选票数为所持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为所持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42] - 董事候选人当选最低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42]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43]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之一,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43]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8] - 董事会工作报告、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成员任免及报酬等事项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4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50] 其他规定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审议关联事项时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与[46] - 会议记录应保存于现场出席股东签名册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7]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二个月内实施方案[5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52] - 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可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55] - 股东会召集、召开和信息披露不符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57]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履职违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证券交易所可采取措施,情节严重可实施证券市场禁入[57] - 本规则“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59]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修订本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59]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本规则[60]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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