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00225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6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第四条 除《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 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