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 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并分别积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