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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30136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民爆光电民爆光电(SZ:301362)2025-06-26 1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专门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