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 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