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是公司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改 革等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