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若委员中仅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无需另行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促进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