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