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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00252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浙江众成浙江众成(SZ:002522)2025-06-26 20:0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 六种情形下需召开临时股东会,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2]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情况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4]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9] 投票相关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9]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9]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0]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0] 记录与方案实施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3] - 公司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23] 决议相关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24] 信息披露与执行 - 公司应按规定对法院判决或裁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影响,生效后配合执行[25]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5] 规则相关 -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27] - 本规则修改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会批准[27] -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27]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27]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