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001203)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大中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所有表决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 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的议案。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上时,股东会在董事选举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的除 外)。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