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情况披露 - 募投项目超过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披露相关情况[12]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9]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4]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主要内容[9]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用途决策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资金使用公告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5] 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超募资金也应存于专户[6] 资金使用计划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进行[11] 节余资金使用决策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免于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内部审计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保荐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将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20]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先后顺序[20] 资金用途改变决策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如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募投项目延期决策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24] 现金管理产品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7] 特定情况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0] 办法适用与生效 - 本办法未作规定适用《公司章程》,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32]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修改和解释本办法[32]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33]
大中矿业(00120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