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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股份(00087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
天山股份天山股份(SZ:000877)2025-06-26 20:3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与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4]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16]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筹资金[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6] 资金归还与公告 - 公司应在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8] -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归还资金,应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8]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应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19][20]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的顺序使用[20] 用途改变与项目延期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23][24]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4] 检查与监督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9] 违规处理 - 擅自挪用募集资金,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并处理违规人员[33]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