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30138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 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 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收购方,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是一家从事复合功能性材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