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4]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为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4] - 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8]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连任不超六年[12] 独立董事履职与离职 - 履职后不符规定应辞任,否则董事会解除职务[12] - 提前解除应披露理由依据[12] - 辞任或被解职60日内完成补选[12] - 辞任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披露原因及关注事项[13] - 辞任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应履职至新任产生[13]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6]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职[16]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8]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10年[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24] - 行使特定特别职权前需经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过半数同意[26] - 特定事项经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26]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专委会会议原则上会前3日提供[28] - 保存会议资料10年[28]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2]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确定并年报披露[33] 其他规定 - 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33]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4] - 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按后者并修改办法[35] - 办法修订董事会提草案,股东会审议通过[36]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 - 办法自股东会决议通过生效[38]
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