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董事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2] - 符合任职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3] - 股东所拥有选举票数为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4] 投票规则 -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交叉使用[6] - 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可按意愿分配选举票数[7] - 所投选举票数超拥有票数或差额选举中投票超应选人数,提案组选举票无效[7] 当选条件与后续安排 -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应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8] - 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应两月内再开股东会选缺额董事[8] 细则生效 -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