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7] 协议签署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7][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8]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3][12] 用途变更与决策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大会审议[12] 资金支出审批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每笔支出需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审批,超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12] 专户管理 -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专户[7] 资金占用处理 -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5][13]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1] 资金补充与置换 - 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8]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9]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20] 信息披露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等相关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8,20,21,23,25]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5]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5]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3] 内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报告编制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30] 审计与核查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年报时提交上交所并披露[30]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0]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0]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年报时提交上交所并披露[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3] 异常处理 - 保荐人发现异常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33]
聚合顺(605166)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