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603637) -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审定版)
财务资助规定 - 不得为董事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有例外[2][3]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部分情形需提交股东会[4][5]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四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资助比例与表决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6] - 董事会审议对外财务资助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6] 申请与审核 -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应包含申请原因、主要财务指标等内容[10] - 财务部门负责风险调查,审计部门进行审核,财务总监复核后提交审议[11] 披露与责任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及时披露情况及补救措施[12][14] - 应依据相关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相关信息[13] - 财务资助披露需包含被资助对象情况、关联关系、风险防范措施等[16] -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财务部、审计部协助[17]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19]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 制度适用与生效 -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21]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2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22] -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