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应促使公司遵守法规和《公司章程》,接受上交所监管[6] - 不得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6] - 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强令公司违规提供担保[6] - 应建立制度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保证公司独立性措施[7] - 不得通过共用生产系统等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性[7] - 不得通过非股东权利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限制高管履职[9] - 不得与公司共用金融账户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9] - 应支持公司机构独立运作,不得干预公司机构设立等[10] - 与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12] 股份相关规定 -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应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5] - 公司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未满6个月,不得减持股份[21] - 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不得减持股份[21] - 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未现金分红或累计分红低于同期年均净利润30%,不得减持(净利润为负年度不纳入计算)[23] - 最近20个交易日任一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不得减持[23] - 最近20个交易日任一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发行价,首次发行时的控股股东等不得减持[24] - 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3日内编制报告书并公告,期间3日内不得买卖[24] - 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1%应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24] - 违反规定买入股份,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4] - 拥有权益股份达或超5%但未超30%,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4] - 控股股东等持股达已发行股份30%继续增持应要约方式进行[25] - 持股30% - 50%,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2%需通知公司[25] -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实际增持未过半或未达区间下限50%应公告原因[26] - 增持前持股比例超30%需律师专项核查意见[26] 其他规定 - 控股股东等转让控制权应保证交易公允且消除违规情形[27] - 控股股东等转让控制权前需调查拟受让人情况[27] - 控股股东等提出议案应考虑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影响[29] - 控股股东等应配合公司保护其他股东权利[30] - 控股股东等应保证承诺有效施行,有风险需提供担保[30] - 本规范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原规范废止[32]
镇海股份(603637) -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审定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