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11] - 公司使用特定事项募集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13]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协议签订与核查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2]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且不影响投资计划[14]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6] 资金使用审议与公告 - 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在会后两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5]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在会后两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6]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7]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交审议后两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21] 项目变更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由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20] 审计与核查报告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6]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7] 违规处理 - 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7] - 公司董监高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改变资金用途[28] - 董事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审计委员会应责成改正,造成损失责任董事需赔偿,情节严重可罢免并追究法律责任[30]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追偿并要求责任人等承担赔偿责任[3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3]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商络电子(30097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