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络电子(30097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指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 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1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