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30025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5][7] 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比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披露[12] - 总经理等可审批低于300万元且低于0.5%的关联法人交易[12]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回避表决[16] 独立董事 - 需独立董事认可或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18] 特殊规定 - 与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1]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以发生额披露[17]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0] 披露要求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比0.5%以上关联交易及时披露[21] - 披露关联交易向深交所提交文件,公告含交易概述等[21][22] 应对措施 - 关联交易谈判股价波动向深交所和证监会报告公告[23] - 因公开招标等致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审议披露[23] 制度说明 - 制度“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26]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