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修订 - 股东会议事规则于2015年6月、2017年9月、2021年11月、2024年4月、2025年6月分别修订[4] 融资授权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9] 审议批准事项 -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影响比例超5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批准[10] -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影响比例超5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批准[1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批准[11]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批准[11]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批准[1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批准[1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批准[11] - 与关联人发生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批准[13] 关注事项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需关注财务资助情况[14]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关注[14]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关注担保情况[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关注[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关注[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关注[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关注[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关注[15] 股东权利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3]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案,由提案人等做说明[32]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5]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6]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6]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34]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需汇报过去一年工作[32] - 独立董事应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32]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记载多项内容[33] -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提案人对提案做说明[32] -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38]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38] - 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除选举一名董事情形外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别进行[42]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43] - 股东会决议应在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信息[43]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43]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4] -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44]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存在争议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决或裁定前,相关方应执行股东会决议[45]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46]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8] - 规则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48] - 本规则2025年6月发布[50]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50]
建科院(30067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