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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卓航科(68823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超卓航科超卓航科(SH:688237)2025-06-30 19:46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特定情形下,应在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 召集与通知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会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8]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16]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7]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出[33] 会议主持与表决 - 董事长等不能履职时,按相应规则推举人员主持股东会[19] - 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总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2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董事选举与任职 - 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等提名[32] -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32]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9]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8]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8]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