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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300722)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新余国科新余国科(SZ:300722)2025-06-30 20:47

专户管理 - 公司支取专户金额超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6] - 公司应在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或独财、银行签三方协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 公司应审慎选银行设专户,专户不得存非募集资金[5]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专户[6]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最低成本产出最大效益原则[13] - 募集资金置换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也需在六个月内完成[1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12个月[2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应为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2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至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公告相关内容[25]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6] 项目管理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4]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7]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应经股东会审议[1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9]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违规或风险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34] - 公司及其董监高违反制度,除证券监管机构处罚外,公司也会对相关当事人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34]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36]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7] -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8] - 制度文件所属公司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