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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30072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新余国科新余国科(SZ:300722)2025-06-30 20:47

信息报告触发条件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经程序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程序并披露[11]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需披露[11]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披露相关影响[13] - 公司经营方针变化、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情况变化等需及时披露[15][16] - 控股股东拟转让股份致控制权变化或股份被禁转,应及时报告[16] - 5%以上股份股东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及时报告[16] 信息报告流程 - 公司董高人员等买卖股票需提前3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17] -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特定时点后,应及时预报重大信息[20] - 重大事件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未完成,应及时报告并每隔30日报告进展[20] 信息报告责任 -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资料的义务,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2]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各部门等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报告[26]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联络人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26] 信息保密要求 -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等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29] - 董事等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应控制知情范围并严格保密,不得内幕交易[30] 违规处理 - 未经程序公司部门等不得对外披露重大信息[30] - 瞒报等导致重大事项上报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2] - 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2]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3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创业板上市日起生效[35] - 制度制定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