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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30072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新余国科新余国科(SZ:300722)2025-06-30 20:47

控股股东义务 - 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4] -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合法权益[4] -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7] - 采取措施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8] - 不得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资产[8] -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责时,用股权及其他资产赔偿中小投资者[8] 控制权转让 - 转让控制权前解决未清偿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问题[9] - 转让公司股权致控制权变动保证交易公允等[28] - 质押股份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28] - 转让控制权时协调新老股东更换及确保管理层平稳过渡[28] 人员任职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其控制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10] 禁止行为 - 不得通过共用账户等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11] -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的10种方式[13] - 不得影响公司业务独立的4种方式[15] - 不得影响公司资产完整的3种方式[15] 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含8项内容[20] -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特定情形及时告知公司[22] - 公司收购等信息披露前出现4种情形通知公司发提示性公告[24] 股份交易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有规则[26]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27] -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禁止特定交易[28] - 确保特定主体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28] 其他 - 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等披露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29]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和信息披露接受证券交易所日常监管[31] - 控股股东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32]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