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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00096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华东医药华东医药(SZ:000963)2025-06-30 21:01

担保额度 - 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4]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5]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 审议要求 - 单笔担保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且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股东会该表决需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7][8] 申请评估 - 财务管理本部需对申请担保人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核及公司高层审定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11]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担保人,不得审议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11] 合同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合同应具备相关法律要求的内容[12][13] - 担保合同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14] 日常管理 - 财务管理本部负责对外担保日常管理,定期与相关机构核对,保证存档资料完整准确有效[16] - 公司应建立担保业务执行情况监测报告制度,财务管理本部按月对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及风险进行分析[17] 监督检查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为对外担保监督检查主体[20] - 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授权批准制度执行、审批情况等[20][21]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审议批准的担保需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23]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公司需及时披露[23] 责任追究 - 相关人员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25] - 经办人员擅自决定使公司担责造成损失,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25]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7]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27]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