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6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3]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8] 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10]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10] - 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董事会审议,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 节余募集资金超过200万元或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3]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3]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其他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5] - 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32] - 制度条款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2]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2]
太湖雪(83826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