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董[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3]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使用审批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1]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8]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闲置资金使用期限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20]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9] 内部审计与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资产转移手续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27]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3] 外部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8]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违规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28]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等规定[30]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3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制度实施与修改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31]
ST银江(30002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