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按规定程序执行[1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3]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4] 资金管理与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永久补流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17]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充项目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17] 计划调整与检查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22] - 稽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2] - 保荐人或独代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23]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2] 用途变更与责任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多种情形界定[1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会计师鉴证结论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督促公司整改违规并报告深交所[24] - 公司董事会应关注募集资金情况防范风险提高效益[24]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4] - 公司相关人员需按制度管理使用募集资金[24] - 违反制度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4][2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2025年6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资金计划部是募集资金事务具体管理部门[3] - 财务会计部负责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日常管理及核算[3] - 制度未尽事宜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制定办法[27] - 制度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2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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