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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60548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福莱新材福莱新材(SH:605488)2025-07-01 18:3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第 1 页 共 21 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管理透明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