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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605488)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福莱新材福莱新材(SH:605488)2025-07-01 18:3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