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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60548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福莱新材福莱新材(SH:605488)2025-07-01 18:3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由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 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 第 1 页 共 7 页 规担保的除外。 第一条 为加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