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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30064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南京聚隆南京聚隆(SZ:300644)2025-07-01 19:47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秘等多类人员和机构[2] 重大信息披露范围 - 重大信息含《证券法》规定重大事件等多种情况[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3]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司总部等涉及媒体采访等需提前两日向董秘汇报对接[6]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等,采用中文文本[7]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8]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8] -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9]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9] 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4] -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均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5] 业绩预告与说明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需作出专项说明[18]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0]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知悉事件等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1]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22] - 第三方公告可能影响股价,公司应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影响[23] 自愿披露要求 -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需列明风险因素提示不确定性[23] 股东与关联人信息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0]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0] 文件保存与责任 - 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3] -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5] -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35] 报告审核与审议 - 定期报告编制后由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并说明解聘原因[31]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