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002880) -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 律法规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四)有能力调配较强的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